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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基小字第 2357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基小字第2357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黃建儒  
被      告  陳步天  
            呂佩嬑  

上列當事人113 年度基小字第2357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上午11時33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曹庭毓
        書記官  羅惠林
        通  譯  蕭絢如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2,864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書記官 羅惠琳
            法 官 曹庭毓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
當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