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基小字第271號
原 告 陳佩如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
法定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亦有明定。
二、
本件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2月1日以113年度基小調字第42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
收受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該補正裁定已於同年2月17日合法送達原告,有該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詎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
上開欠缺,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查詢等件在卷可憑,其訴自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