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基小字第302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溫琦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
聲請本院核發民國113年度司促字第180號
支付命令,敦促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4,031元、19,600元及其
遲延利息;因被告於法定
期間就
上開支付命令聲明
異議,是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5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500元,倘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