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31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鄧介榮
被 告 林慧如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參佰元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