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基小字第5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吳秋霞
上列
當事人 113年度基小字第50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北小字第4733號),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上午9時36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曹庭毓
通 譯 蕭絢如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7,714元,及其中新臺幣88,865元自民國99年4月2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暨新臺幣1,200元之
違約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書記官 羅惠琳
法 官 曹庭毓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
當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