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549號
上 一 人
李維浚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捌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高偉文
對於
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