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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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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基小字第 7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小字第7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鎮安 

被  上訴
即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7日裁定,限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此項裁定已於113年6月3日送達(113年5月24日寄存送達,依法加10日發生送達效力),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