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73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曾郁翔
李淑芬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參仟陸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六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六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高偉文
對於
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