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基小字第73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莊玉霞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9月30日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