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基小字第78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田呂金蓮(即被告呂健盛之承受訴訟人)
本件應由趙卿霞、田呂金蓮為呂健盛之承受訴訟
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
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第174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於民國113年5月3日提起本件訴訟。被告呂健盛於訴訟進行中之000年0月間死亡,其
繼承人為趙卿霞、田呂金蓮,有戶籍資料在卷
可憑。依
前揭規定,即應由趙卿霞、田呂金蓮為呂健盛之承受訴訟人,承受訴訟。
惟趙卿霞、田呂金蓮均
迄未聲明承受訴訟,
爰依職權裁定命趙卿霞、田呂金蓮為呂健盛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高偉文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