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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基小字第 7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小字第78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蘇祈紘 
被      告  趙卿霞(即被告呂健盛之承受訴訟人)

            田呂金蓮(即被告呂健盛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趙卿霞、田呂金蓮為呂健盛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第174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3年5月3日提起本件訴訟。被告呂健盛於訴訟進行中之000年0月間死亡,其繼承人為趙卿霞、田呂金蓮,有戶籍資料在卷可憑。依前揭規定,即應由趙卿霞、田呂金蓮為呂健盛之承受訴訟人,承受訴訟。趙卿霞、田呂金蓮均未聲明承受訴訟,依職權裁定命趙卿霞、田呂金蓮為呂健盛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