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78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陳志銘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玖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