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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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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基小字第 84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84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蘇芷萱 
被      告  葉品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陸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仟捌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萱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