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基小字第852號
上列被告與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被告於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本訴後,於113年5月14日具狀提起反訴,然被告於民事反訴狀內並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聲明部分空白),亦未繳納
裁判費。
按本訴與反訴之
訴訟標的相同者,反訴不另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1項雖定有明文,
惟反訴原告聲明部分空白,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反訴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反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