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858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複 代理人 陳雅萍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肆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伍仟玖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按日息萬分之四‧三計算之懲罰性
違約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對於
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