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873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7,59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
對於
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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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113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5%計算之利息。 |
| | 自113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