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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基小字第 87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87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陳志銘 
被      告  吳顯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233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