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929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鄧永茂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捌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六六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