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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基小字第 9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99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鄧介榮 
被      告  楊燿光(原名楊德發)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1,413元,及自民國101年3月1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官佳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