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基小字第 99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990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品 
            劉書瑋 
被      告  鍾煥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393元,及其中新臺幣5,205元自民國113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