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基建小調字第5號
聲 請 人 鼎邦國際室內裝修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大禾建築師事務所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1章第1節之規定,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且其他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者,依同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之規定,除有第406條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準此,當事人逕行提起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而經法律擬制其為調解之聲請者,其調解事件之管轄法院,即應一併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1章第1節之規定。二、查,本件係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規定,應
適用
小額訴訟程序,而本件
聲請人起訴視為調解聲請之主張 ,係依
民法第184條規定向
相對人主張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然查
兩造之營業地址均
非在本院轄區,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而視為聲請調解,顯係違誤,因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管轄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