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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基簡字第 2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基簡字第233號
上 訴
人 楊嘉安
上列
上訴人
與被上訴人總行營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六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請求
損害賠償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7,6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
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
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