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基簡字第3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美慧
即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 Paolo Bertamini
上列
當事人間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8,896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