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基簡字第418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龍輝因本院民國113年度基簡字第418號
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3年6月5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業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6,780元(參看本院113年6月5日
言詞辯論筆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6,615元。倘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