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基簡字第528號
上 訴 人 觔斗雲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蕭仁宗間本院113年度基簡字第52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5,72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4,3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貴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