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基簡字第632號
原 告 李輔君
被 告 歐翠雅美學百貨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當事人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故當事人間就一定
法律關係爭執,定有
合意管轄法院之書面者,自應以該法院為管轄法院。
二、
觀諸卷附原告所提出
被告歐翠雅美學百貨有限公司與原告簽訂之法國巴黎蜜達絲貴賓卡申請
暨客服同意書第十三條約定:「若因此申請書事項產生爭執,雙方合意以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業已合意以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狀,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