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基簡字第 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簡字第69號
原      告  蘇宗澧 


被      告  陳俞辰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民國112年度金訴緝字第7號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附民緝字第11號裁定移送而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原告於刑事法院即本院刑事庭民國112年度金訴緝字第7號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90,882元(下稱系爭損害賠償訴訟)。刑事法院認為原告並「」犯罪被害人,就原告主張之原因事實,判決被告無罪或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參見112年度金訴緝字第7號刑事判決),並依原告聲請,將系爭損害賠償訴訟以裁定移送於本院,是依首開說明,本件自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故本院遂於113年1月15日,以書面裁定命原告於文到3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倘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正本於113年1月17日送達原告以後,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等件在卷足考,是其本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佘筑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