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基簡字第699號
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峻威環有限公司(已命令解散)
被 告 魏于情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
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關於
合意管轄之規定,除
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
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
裁判意旨
參照)。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係肇因於
兩造所簽訂之
債權讓與同意書所生糾紛,依個別商議條款㈥約定:因本同意書所生之一切爭議,立書人同意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兩造就本件借款及
債權讓與所生之訴訟,已
合意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