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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基簡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簡字第84號
原      告  張東隆 
被      告  陳俞辰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官佳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