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基簡字第871號
原 告 蘇琦琛
陳美月
共 同
被 告 胡再添
理 由
一、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
土地所有權人,依
民法第767條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土地
占有人拆除房屋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最高法院96年度第4次
民事庭會議決議
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
被告拆屋還地面積合計126.59㎡(1樓占用土地面積為119.33㎡,地下室超出部分占用土地面積為7.26㎡,以上合計38.29坪),並將占用之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全體。經本院
囑託劉肖美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被告占用土地面積之交易價格,其價值經鑑定
為490,112元等情,有劉肖美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估價報告書附於本院卷。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90,112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黃梅淑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