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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基簡字第 9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基簡字第95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黃律皓
被 告 陳政成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
損害賠償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27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煜庭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