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基簡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林宏展(原姓名林弘展)
相 對 人 陳書庭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相對人以其執有聲請人所簽發之
本票,聲請
本院以112年度司票字第468號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
惟聲請人
從未簽發本票,顯係他人所偽造,聲請人已提起確認本票債
權不存在之訴,依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2項規定,應停止執行程序等語。
二、
經查,相對人固以其執有聲請人所簽發之本票,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票字第468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惟尚未聲請強制執行,有本院索引卡查詢及查詢證明在卷
可稽,既尚未開始強制執行程序,即無停止執行之必要,
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