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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家救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16號
聲  請  人  甲○○    住○○市○○路00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楊思勤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給付生活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應繳納聲請費用,然聲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隆分會准予扶助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聲請費用,業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隆分會准予扶助在案等情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隆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為證,認其主張為真,且依其所述事實,經核亦非顯無理由,故其聲請訴訟救助,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家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