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家補字第40號
原 告 甲○○ 住○○市○○區○○路000巷0號
上列原告與
被告乙○○、丙○○真間請求撤銷
所有權移轉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卷附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核定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65,0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命補繳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