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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家補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46號 聲 請 人 陳素梨
上列 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 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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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