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小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鄭意馨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本院基隆簡易庭112年度基小字第1951號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第二審
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㈠被上訴人
抗辯「我是請原告去提告,我並沒有做錯事,我是對政治文做評論」等語。然上訴人起訴主張並
非是以「自願涉入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身分可受公評之事,亦非涉及公共領域項目。上訴人發文遭冒用照片,並附上「有在接客唷,一次3千,歡迎塔綠班們一起來輪幹」截圖,並非政治文,而是呼籲
言論自由保障,並不包含性羞辱及誹謗。然被上訴人於其公開粉絲專業平台發文,針對原告私領域人格羞辱「給無膽的皮筋山小兒。被盜用名義就快去告,不然就是妳在自導自演」,更同時指摘上訴人為中國國民黨徐巧芯提告名單之一,嘲諷上訴人「蟑螂窩」、「側翼等著吃牢飯」,汙衊原告名譽權。
㈡被上訴人抨擊上訴人的內容刻薄粗鄙,並散佈上訴人遭冒用貼文一事為自導自演,此並非質疑及推測,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係在意圖影響上訴人言論公信力,及貶損人格。
㈢實務上提告找出匿名line社群帳號實屬不易,且line非臺灣伺服器,提告抓出冒用照片及歡迎輪姦用語很困難。line社群有社群規範不得張貼援交內容,以利社會之正常發展。上訴人不可能會自導自演散佈「接客一次3千」的內容,上訴人認為發文呼籲被汙衊「接客」是為捍衛
人格權。被上訴人明顯出於明知不實情節,經上訴人提醒後,仍主張上訴人自導自演,然上訴人是否提告,都與被上訴人無關,也不代表上訴人就是自導自演。言論自由保障為促進實現多元意見及多元社會之正常發展,不應混淆公眾事務領域以及私領域,即便政治立場不童,若論及個人名譽權的部分,則不應納入在個人意見表達自由之內。
㈣關於被上訴人提及「看側翼們等著吃牢飯」、「看到蟑螂窩一個個準備
被告」等語,是錯誤將上訴人列為中國國民黨徐巧芯提告名單內,事實上上訴人並非有被列入,新聞都有揭露徐巧芯提告名單。被上訴人將上訴人認定為被徐巧芯提告的綠盈側翼,是明知不實故意捏造事實,散佈於眾,有損上訴人言論公信力,損及原告名譽權。
二、
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436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違背法令,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準用第468條及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規定,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判決法院組織不合法、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違背言詞辯論公開規定之情形。是對於小額事件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如以原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至5款之事由者,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據何訴訟資料認判決有合於該款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8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亦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則應揭示該解釋之字號或其內容,暨具體指摘所憑藉之訴訟資料,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式表明,或其所表明者顯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且法院毋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71條第1項、第444條第1項規定自明。 上訴人固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其所執上開事由,既未表明原審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情形,更未具體指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規、法則、司法院解釋之內容。
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即難認其上訴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小額事件第一審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此項規定並為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3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爰確定
本件訴訟費用額如
主文第2項所示。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471條第1項、第436條之32第1項、第2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法 官 曹庭毓
法 官 周裕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