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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建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履約保證金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2號
原      告  基隆市立體育場

法定代理人  林柏樹  
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律師
被      告  緯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堯  
訴訟代理人  李春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履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受命法官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4年1月8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茲因本件兩造法律關係尚有釐清必要,故應再開準備程序。
三、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