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建字第2號
原 告 基隆市立體育場
訴訟代理人 李春卿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履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受命法官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4年1月8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
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茲因本件
兩造法律關係尚有釐清必要,故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逸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