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建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緯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基隆市立體育場間請求給付
履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7萬1,08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萬5,0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裕暐
法 官 高偉文
法 官 張逸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附表(民國/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