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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建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20號
原      告  緯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堯  
訴訟代理人  李春卿律師
被      告  基隆市立體育場

法定代理人  林柏樹  
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第2號民事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被告以其對原告另有債權而行使抵銷權,且該抵銷債權現由本院113年度建字第2號民事事件審理中,是以本件訴訟原告法律關係是否成立及其可對被告請求工程款之數額,尚須考量另案本院113年度建字第2號民事事件認定之抵銷債權債權是否存在及其數額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