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建字第20號
原 告 緯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基隆市立體育場
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律師
本件於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第2號民事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
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
被告以其對原告另有
債權而行使
抵銷權,且該
抵銷債權現由本院113年度建字第2號民事事件審理中,
是以本件訴訟原告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及其可對被告請求工程款之數額,尚須考量另案本院113年度建字第2號民事事件認定之
抵銷債權債權是否存在及其數額為據,本院認有
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淑鳳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