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建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緯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基隆市立體育場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正
上訴聲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所定費率計算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自明。次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再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固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然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人補正後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曹庭毓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