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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建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凌鴻章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志成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凡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給付工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上訴聲明
範圍內之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62,500元,應徵之第二審
裁判
費為67,879元。
上開
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