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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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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救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33號
聲  請  人  陳榮富  
訴訟代理人  余欽博律師
相  對  人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侯友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且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之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規定之限制。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准予扶助證明書為證,且細繹聲請人所訴事實,亦顯無勝訴之望,從而,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尚與旨揭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