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救字第7號
聲 請 人 謝○云 住○○市○○區○○街00號2樓
相 對 人 首席環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傳凱
相 對 人 裕晟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伯卿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等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
,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為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多有因此不能繼續工作,造成其本人或遺屬生計困難之情形,為保障勞工訴訟權利,爰參考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於第2項明定法院於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
時,除有顯無勝訴之望之情形外,應依其聲請准予訴訟救助。又上開條項係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因此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必要。二、查
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訴外人謝○達之遺屬,訴外人謝○
達係受僱於相對人,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而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
精神慰撫金及受
扶養費用(本院113年度勞補字第5號),
核屬勞工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又依其
起訴狀所載內容,亦
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周裕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