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1號
聲 請 人 陳意中
上列
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並繳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5,59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
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本條例第6 條亦有明定。又本條例第44條規定,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
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財產及收入狀況等事項,為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且依本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債務人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法院應駁回更生之聲請。
二、查
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及證明文件到院,亦未按債務人及
債權人之總人數繳納郵務送達費,且本件如符合更生之要件,後續尚須進行
更生程序,
爰定期命補正及補繳,如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則駁回其聲請,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附件:
一、說明各筆債務成立時間?成立債務原因?何時開始無法按期清償債務?原因為何?
二、說明聲請人現居住之房屋為何人所有?
三、聲請人之母全部子女之
戶籍謄本。並請敘明聲請人母其他子女之工作及收入情形為何?有無負擔
扶養義務?每月各給付多少
扶養費給聲請人之父母。
四、說明聲請人及母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請敘明領取期間及金額。
五、請提出聲請人之母之財產查詢清單。
六、提出聲請人及其母近2年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七、依據目前收入加計未來工作之年資所賺取之收入,為何無法清償目前債務,請敘明。
八、目前有無更生能力?即是否可提出更生方案。
九、預納郵務送達費5,590元,即按債務人及
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計算式:(1+12)×10×43=5,590元】;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聲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