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消債更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更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0號
聲  請  人  黃詠淮 

代  理  人  葛睿麟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普羅米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一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並預納郵務送達費肆仟壹佰陸拾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第1項、第153條之1第1項、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消債條例第44條規定,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財產及收入狀況等事項,為補充陳述,補正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且依消債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債務人拒絕補正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法院應駁回更生之聲請。
二、查,聲請人前聲請本院為消費者債務前置調解,於民國107年9月25日調解不成立,其後聲請人雖於當日具狀聲請更生,因未遵期補正必要關係文件,經本院以107年11月16日107年度消債更字第44號裁定駁回其聲請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44號卷核閱無訛。從而,聲請人雖於113年5月15日再次提起本件更生聲請,惟已逾消債條例第153條之1第2項所定20日免徵聲請費期間,依首揭規定,即應徵聲請費1,000元。次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固已檢附本條例第43條所定書面資料到院,惟本院認本件尚有依本條例第44條規定,通知聲請人補正本裁定附件所示關係文件並為補充陳述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定期命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附件】
一、「聲請更生前2年(即民國113年5月15日回溯2年內)」及「聲請更生時今」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補正證明文件(請分別製作聲請前2年及聲請後迄今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㈠財產目錄:應就聲請人有無存款帳戶、有價證券、奢侈或貴重物品、無體權利、其他土地、房屋、股票等資料具體說明,如有存款帳戶應補正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銀行、郵局、證券存摺)影本,續附完整清晰內頁並補登至補正日;如有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應補正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如股票集中保管存摺、黃金存摺);如有有價證券應補正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如有信用合作社股利應補正股利所得證明文件,並說明聲請人自提起本件聲請前2年迄今有關上開財產之變動狀況。
  ㈡收入數額:應就聲請人之薪資【自111年6月份迄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在職證明書、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聲請人之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各類政府補助金、買賣股票及基金或外幣等相關投資之所得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據實陳報,並陳報聲請人有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每月兼職收入與證明文件,如有長期或某段期間內無從事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之情形,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及說明詳細原因為何。
 ㈢保險項目:應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聲請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並據實陳報。如有,請補正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
二、聲請人主張其需撫養其父黃木炎,未據釋明原因,請陳報黃木炎之全部財產及所得資料(包含其等全部收入款項資料、最近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陳報與聲請人共同扶養黃木炎之扶養義務人名單。
三、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4,160元,即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普通掛號附回執不逾20公克之計費標準),且扣除聲請費1,000元【計算式:[(1+11)×10份×43元]-1,000元=4,160元】;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剩餘則將退還聲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