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6號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 樓及地下0樓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黃緯仁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黃巧穎 住○○市○○區○○○路0段000號0 樓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權 人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黃國峯
債 權 人 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
法定代理人 吳季娟
債 權 人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台中市○○區○○○路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士哲 住同上
住○○市○○區○○○路00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薛瑞元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何先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小姐
住○○市○○區○○路0段00號
債 權 人 高佩瑜 住○○市○○區○○路00巷00號
李春梅 住新竹縣○○鄉○○村0鄰○○0000 號
李紫琳 住新竹縣○○鄉○○村0鄰○○0000 號
鄭秀英 住○○市○鎮區○○路000巷0弄00號
張維賢 住○○市○區○○路○段00巷0弄0號
鄧思穎 住新竹縣○○鄉○○村00鄰000號
楊金美 住○○市○○區○○路00巷0弄0號7 樓
上列
聲請人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即
債務人秀蘭.打那於民國113年9月3日上午10時起開始
更生程序。
理 由
壹、
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規定甚明。次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
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聲請人59年出生,現年54歲,身體健康不佳,無法謀得穩定之工作,係擔任臨時清潔工,日薪新臺幣(下同)1,500元,每月收入僅約2萬1,500元,然積欠債務金額高達464萬5,959元,縱使不吃不喝,也需233個月,亦即19年5月方能清償債務,
堪信聲請人之收支狀況顯不能清償債務。
爰依法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
一、聲請人已聲請消債調解不成立
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調解,因無力清償債務而調解不成立
等情,有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0號調解案卷
可稽。
二、聲請人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
(一)按消債條例第2條第1、2項規定「本條例
所稱消費者,指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前項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者。」。經查,聲請人雖曾經營
有限責任新竹縣達那原住民營造勞動合作社,然該合作社早於98年間即已未有營業,
堪信聲請人
核屬得適用本條例之消費者。
(二)聲請人陳稱債務金額為464萬5,959元,總額未逾1,200萬元。
三、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形
聲請人自陳每月收入為2萬1,500元,仍可提供7,600元用於清償債務,而聲請人個人所積欠已屆期之債務總金額合計為464萬5,959元,即使忽略每月不斷增生之利息或
違約金不計,就前述債務總額而言,亦須約611個月(50年多)方能清償完畢。聲請人係59年生,現為54歲,距離勞動基準法所定之強制退休年齡65歲,僅有11年,顯見聲請人即使將每月餘款全數用於清償債務,每月可抵充之債務本金亦極為有限,欲將全部債務清償完畢之
期間勢必遙遙無期。從而,則以上述財產收入及負債支出狀況觀察,足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形,如不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極易衍生社會問題,難以維持安定之社會經濟秩序,有違債清條例之立法目的,故應給予其更生之機會。
肆、
綜上所述,聲請人既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自應允其於消
債條例施行後,選擇以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藉以妥適調整
債務人與債權人及其他
利害關係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
債權人獲得公平受償,並謀求債務人經濟生活之重建復甦機
會。此外,聲請人尚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亦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
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於法尚無不符,應予准許。
伍、末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16條第1項亦有規定。查本院既裁定准許開始本件更生程序,爰依
前揭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