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8號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 0、0、0、0、00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0段000、000 、000號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 0、0至00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上列
當事人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
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債務人楊方瑋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現清算程序業已經本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3號裁定
終結,債務人前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1號裁定,以債務有人消債條例第133條事由而不予免責確定,
嗣債務人另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再度聲請免責,經本院113年度消債聲字第8號裁定債務人應予免責並已確定,茲因
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113年度消債聲字8號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上開案卷查明屬實,應
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
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翠芬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