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債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張華寧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蘇容華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債 權 人 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代 理 人 高鴻鈞 住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000.000.000.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吳子炫
債 權 人 力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蔡秀玉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上列
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
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張華寧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茲因聲請
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
上開事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7號、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2號案卷查明屬實,應
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聲請
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