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監宣字第29號
聲 請 人 甲○○
之 人 乙○○
上列
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
聲請人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
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人乙○○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乙○○之
監護人,受監護宣告人必須永久性安置於機構所需費用過於龐大,現每月安置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7,000多元,而受監護宣告人名下並無存款,每月僅領有中低收入戶補助5,000多元,故不足之安置費用均由監護人及其配偶支付,
惟監護人已無力再支付,鑒於後續仍需長期支付費用,為籌措未來受監護宣告人所需,故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二、
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
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
處分不動產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
上開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
準用之,
民法第1101條第1項、同條第2項第1款及第1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
業據其提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監宣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戶籍謄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土地及建物
所有權狀、南光神經精神科醫院診斷證明書、新北市私立木新居護理之家入住証明書、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南光神經精神科醫院繳費收據、私立源芃康復之家估價單、名恩療養院代收代付明細表、板橋中興醫院收據、新北市立聯合醫院收據、新北市私立木新居護理之家繳費通知單、受監護宣告人中和秀山郵局存簿內頁等件為證,且聲請人已於111年8月23日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丙○○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陳報受監護人之財產等語,亦有該院111年8月29日新北院賢家翰111年度監宣字第986號函在卷
可稽,自
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本院審酌受監護宣告人每月有機構照護之固定支出,扣除其每月領有之中低收入補助金額後尚有1萬2千餘元須支付,且日常另有不定期醫療費用支出需求,而其名下無存款,故其顯無法支應上述所需費用,是為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確有處分
前揭不動產之必要,以籌措照護費用。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許可其代理處分受監護宣告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核與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相符,
依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末按監護人應以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宣告之人者,應負賠償之責。再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狀況,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1項、第1103條第2項規定均有明示,則
本件聲請人即監護人代為處分受監護人乙○○之不動產,就處分之財產應妥
適管理及使用,
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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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號(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0樓) | 層數:0層 層次:0層 總面積:00 層次面積:00.00 陽台: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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