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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宣告破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破字第2號
聲  請  人  張亦銜即明樺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明樺工程有限公司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事項,倘逾期未補,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破產事件性質上屬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徵收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次按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1條、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  
 ㈠聲請狀載真意,是否係指由「張亦銜即明樺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作為「聲請人」,依據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9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相對人明樺工程有限公司」破產?如是,請更正聲請狀上當事人欄、聲請事項之聲明與具狀人。 
  ㈡應具狀提出下列資料:
 ⒈明樺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⒉應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提出明樺工程有限公司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⑴有關財產狀況說明書之部分,應詳列破產財團之內容如下:
  ①如為現金或存款,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存摺影本。
 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並提出相關證明。 
 ④如為其他動產,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並提出相關證明。 
 ⑤如為不動產,應請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該不動產若有設定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及其證明文件。
 ⑦如為設備資產,並列明品項、購入日期、購入價值及現存殘值。 
 ⑧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
  ⑵有關債權人清冊之部分,除應詳列債權人名冊,並應詳載其法定代理人與其送達地址,詳加敘明各債權借款日期、清償期、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債務等事實;且該清冊應區分優先債權人(如抵押權、質權)及普通債權人,故聲請人應就其各該債務有無提供擔保(如設定抵押權、質權、擔保資產之種類)加以註明。   
 ⑶有關債務人清冊之部分,應逐筆詳列債務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聯絡方式、金額、發生原因及清償或執行情形暨其證明文件。
 ⒊應查報明樺工程有限公司是否尚欠稅捐、罰款?倘有,則應一併陳報稅捐或罰款機關之名稱、地址及積欠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⒋應查報明樺工程有限公司有無積欠員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未滿6個月部分之工資」、「未依勞動基準法給付之退休金」、「未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如有,應說明員工姓名、金額若干(經勞動部或其他政府機關墊償者亦應列入其中並加以備註)?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為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佘筑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