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簡上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全國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正時 
訴訟代理人  薛銘鴻律師
被上訴人    林敬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第八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萱恩